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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两起杀医案凶手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摘要]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情况。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王英生、王运生两起杀医案,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两人已经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点击...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情况。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王英生、王运生两起杀医案,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两人已经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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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公布四起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

  孙军工指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职能,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医犯罪案件。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案例一:王运生刺医生20刀 被判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运生,男, 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某明接诊,后由陈某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某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某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某娜或陈某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某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某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某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运生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患者砍死医生被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某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某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某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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