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副总涉嫌挪用资金被判无罪续:检察机关抗诉
杜某在担任海南中天矿业
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6月,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杜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份,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杜某无罪。在收到法院的判决后,海南中天矿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23日报道《公司副总涉嫌挪用资金被判无罪 企业申请抗诉》)。
记者今天获悉,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在龙检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中指出,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杜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杜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二车间既属于杜某个人所有,又在法律上隶属于中天公司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中天公司有关协议,二车间系属于杜某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车间,中天公司与二车间的财产及经营核算实质上相互独立。被告人杜某独自享有二车间的经营利润,二车间的设备理应由杜某筹资购买,而中天公司的资金被用于杜某自建的二车间,理应认定公司资金被挪用于杜某个人使用。
二、判决书认定杜某在案发后打算与公司欠款相互抵扣没有侵犯公司资金使用权认定事实有误。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某身为中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私自利用本单位资金设备,并投入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二车间生产线使用的事实,杜某辩解的相互抵扣仅为杜某个人案发后的狡辩,实际上杜某在案发前并无任何抵扣的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侵犯公司资金使用权的故意。
三,判决书既认定被告人杜某主观上有挪用公司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又认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适于法律错误。
判决书既采信杜某侦查阶段未经公司同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其自建的二车间的供述,又认定杜某身为中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私自利用本单位资金购买设备,并投入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二车间生产线的事实清楚,却又得出杜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结论,系自相矛盾,从而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龙华区检察院认为,龙华区法院(2012)龙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杜某无罪实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海口中院依法判处。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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