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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改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摘要]新改建道路五年内 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我市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5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新改建道路五年内

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我市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5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市规划局起草了《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结合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管线。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并征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意见。已规划建设缆线管沟、综合管沟的区域,未满负荷前,不宜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通信和22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入地建设;现有架空管线应按照城市改造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入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主体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和建设时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敷设的,应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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