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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苏州公婆赠前儿媳房产 过户要求添孙子

[摘要]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王黎)余某与孟某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及生活上的琐事问题,二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幼子随母亲余某一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时,公公婆婆考虑到年幼的小孙子的居住问题,协商之下将2011年政策动迁分得的两套安...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王黎)余某与孟某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及生活上的琐事问题,二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幼子随母亲余某一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时,公公婆婆考虑到年幼的小孙子的居住问题,协商之下将2011年政策动迁分得的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送给了余某,且双方签下了协议书。之后,余某跟儿子就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中。前不久,余某得知房屋产证已经办理,遂要求公公婆婆将房屋过户至她的名下。公公婆婆考虑之下,要求余某将小孙子的名字也要写在产证上,否则不愿意协助办理过户。余某认为公公婆婆当年已经将房子赠送给她,现在怎能出尔反尔?故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了法庭。

  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认为余某与公婆当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公婆当时是为了考虑自己的孙子有房居住,才同意将其中的一套房屋给余某,但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考虑到余某与公婆之前相处得倒也和睦,再说公婆这样做也是出于对小孙子的疼爱,案件最终还是以调解收场,公公婆婆愿意协助余某去办理过户。

  法官说法: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合同,赠与人明确表达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后不需要实际交付则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受赠人。本案中公公婆婆与余某签订过协议,明确表示了房屋赠送给余某,虽然未办理过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余某根据协议可请求公婆协助其进行过户。这类案件涉及房产、婚姻、亲情等因素,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秉持着不伤害亲情,做到情、理、法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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